積極響應湖北省質安總站號召,協助全省同行順利實現數據實時上傳和遠程監控
日前湖北省質安總站依據《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1]192號)文件及現行有關規范標準,下文《關于全省組織開展地基基礎檢測數據實時遠程傳輸及監控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藉此加強樁基工程質量檢測監督管理工作,規范地基基礎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和人員的檢測行為,確保檢測數據的客觀真實準確,文件決定在全省范圍內組織開展地基基礎檢測數據實時遠程傳輸及監控工作。
早在1995年巖海就開始開發RS系列全自動基樁靜載儀,迄今以質量最穩定、功能最全面、覆蓋面最廣、銷量最大贏得了省內外廣大同行的一致信賴!
2005年開始,巖海開發監控平臺,系國內首家開發此類專業化平臺的單位,目前巖海平臺已命名為《RS地基基礎檢測信息管理系統》,以功能全面(實現靜載、低應變、高應變、聲測無線上傳)、數據安全(不掉點、實時傳輸)、兼容完全(可完全接入市場主流儀器)、分析專業(實現方便及時查找缺陷數據)見長。
巖海不僅開發自身平臺,為客戶提供優質服務,而且為國內眾多軟件商和區域管理部門無償提供技術支持,協助他們開發相關模塊,湖北省和武漢市監管平臺的樁基檢測部分同樣得到了巖海的大力支持與協助。
巖海業已派員走訪省內廣大同行,先行演示巖海自行研發的監控平臺和巖海全自動基樁靜載儀,積極配合省站,協助全省同行盡早熟悉數據自動采集與上傳工作。
為進一步支持省站工作,配合省站盡快完成戰略部署,巖海公司決定:
1. 主動協助省內同行提前使用巖海平臺,并及時提供上門培訓,確保大家盡快完全掌握。
由于省站平臺是在參照巖海平臺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用戶掌握了巖海平臺,自然很容易直接切換到省站總平臺。
提前使用巖海平臺與最終使用省站平臺,二者并行不悖!
2. 進一步加強巖海平臺的兼容能力。
巖海平臺業已兼容市場上主流靜載儀數據,客觀公正,不具有排他性!但我們仍將進一步檢驗和完善巖海平臺的兼容能力,爭取兼容能力全覆蓋,也熱忱歡迎硬件廠商和相關用戶合作,共同完成此項錦上添花的工作。
3. 所有興趣單位,均可免費試用巖海靜載儀。
但凡有工程、有興趣,巖海均可根據要求派員攜儀器前往,并負責完成一根樁的完整試驗和數據上傳工作,同時盡可能協助大家掌握數據上傳和監管平臺的使用,具體電話聯系。
4. 既有巖海靜載儀的客戶,均可享受巖海政策范圍內的免費升級,請及時與巖海溝通。
5. 非巖海靜載儀的客戶,如果使用上存在問題,巖海也將無償提供技術支持,包括協助其實現無線上傳。
6. 根據巖海政策,為用戶免費升級動測儀和聲測儀,使其具備數據無線上傳功能。
外地部分省市(如廣州、江西)業已將高低應變和聲測同步納入監管平臺,新的巖海動測儀和聲測儀已經具備此項功能。
此功能不僅有利于管理,同樣有利于檢測單位自身的數據安全和報告快捷。
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制造商,“百年”老店,配合省站是我們的義務,提高服務質量是我們應盡的責任!
特此公告!
此致
敬禮
武漢巖海公司敬啟
2015.11.26.
關于全省組織開展地基基礎檢測數據
實時遠程傳輸及監控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住建委,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樁基工程質量檢測監督管理工作,規范地基基礎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和人員的檢測行為,確保檢測數據的客觀真實準確,為工程質量提供科學有效的判定依據,依據《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1]192號)文件及現行有關規范標準,決定在全省范圍內組織開展地基基礎檢測數據實時遠程傳輸及監控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于
二、各檢測機構必須保障使用的樁基靜載試驗檢測數據實時遠程傳輸及監控系統有效運行,檢測遠程傳輸及監控所需信息能及時上傳到省檢測監管平臺,檢測機構對上傳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凡未采用樁基靜載試驗檢測數據遠程監控系統出具檢測報告的,該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的依據。對漏傳、瞞報的行為,將作為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并記入該機構的信譽檔案。
三、全省具備地基基礎專項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其儀器設備必須滿足樁基靜載試驗檢測數據自動化傳輸及監控管理的要求。要采用互聯網技術進行數據的采集、處理和傳輸,應能保存檢測原始數據及檢測過程的相關信息,最大限度地減少檢測過程中人為因素的干擾,保證檢測數據的真實性和原始性。
四、請各市州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高度重視聯網工作對規范樁基檢測市場、科學判定地基基礎工程質量的重要意義,加強對本地樁基檢測市場的監管力度,督促地基基礎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在
自
聯系人:徐建軍
聯系電話:13971688018
電子郵箱:139716880@qq.com
附件:關于使用樁基靜載試驗檢測數據實時遠程傳輸及監控有關問題的通知
附件: 關于使用樁基靜載試驗檢測數據實時遠程傳輸
及監控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基本要求
(一)凡在湖北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工程樁(包括試樁)、復合地基的豎向承載力和樁基豎向抗拔力的靜載荷試驗,均應執行本規定。
(二)設備要求
1、各樁基檢測機構在靜載試驗中必須采用能夠進行數據自動采集、處理并可適時傳輸至湖北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平臺的檢測設備。主要配置有:能自動采集檢測數據的基樁靜載測試儀,無線傳輸裝置,遠程監測系統等。其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全球定位功能;
(2)具備現場攝像功能;
(3)能自動控制荷載的加、卸載,并完成荷載、位移數據的自動采集、處理和傳輸等;
(4)能保存檢測的原始數據及檢測過程的相關信息,嚴禁使用能提供二次操作采集數據、模擬數據或預錄入數據再傳和雙重校驗參數的設備;
(5)能同步傳輸至建設工程檢測機構和省市兩級檢測監管平臺,省質安總站統一制定能兼容原規程的、標準的通訊數據接口;
(6)必須經市級計量認證部門檢定合格。
該設備由檢測單位按檢測需要向專業設備供應商自行購置。
2、試驗配重塊
(1)靜載荷試驗用的配重塊應為鋼筋混凝土塊體材料,嚴禁使用其它荷載;
(2)試驗配重塊的生產單位應具備建設工程檢測資質,有工商營業執照和獨立法人資格,具備相應的生產、運輸、堆放和管理能力。
3、其他主要設備
鋼梁、輔梁、配重塊及相關檢測設備一律不得租借。鋼梁、輔梁、配重塊除有計量部門的檢定證書外,還必須有檢測機構的自校書。
(三)樁基靜載荷試驗數據自動采集傳輸系統
二、制度要求
(一)登記制度:包括檢測機構資料登記和工程相關信息登記。
1、檢測機構資料:檢測機構在我省承攬樁基靜載荷試驗檢測業務,應到各市質監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并提供以下資料:
(1)省住建廳核發的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含附件)原件及復印件;
(4)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名冊及證書;
(5)登記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后重新辦理;
(6)期間檢測單位名稱變更、法人及技術負責人變更的,應及時補辦變更手續。以上材料的原件經核對無誤后退還。
2、工程項目資料
(1)工程信息:工程名稱、地址、使用設備的編號(試驗配重塊的編號由登記部門統一核發)、檢測人員、測樁數量等;
(2)檢測合同;
(3)檢測方案: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設計要求及相關技術規范標準編制的檢測實施方案。
(二)監管制度:靜載試驗數據未能上傳或未能實時上傳的,不得出具檢測報告,不得作為樁基工程質量驗收的依據,建設單位不得組織樁基工程驗收。
(三)上報制度:檢測機構在檢測過程中發現質量異常的,應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市州質量檢測機構。。
(四)檔案管理制度:檢測機構應將樁基靜載荷試驗檢測的合同、檢測報告、檢測方法、檢測實施方案、原始記錄等,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單獨建檔,并妥善保管,隨時備查。
三、管理要求
自
(一)檢測數據傳輸中斷或無法傳輸的;
(二)檢測過程中人員,設備有變更的;
(三)檢測過程中設備損壞一時無法修復的。
四、責任要求
監理單位應加強對樁基靜載試驗檢測過程的現場管理,認真核對檢測機構現場檢測人員的資質和資格,核查檢測流水號、檢測設備的相關信息,督促檢測機構嚴格按照有關規范標準、技術規程規范、檢測會議紀要和檢測實施方案開展檢測工作,對檢測現場通過見證、旁站、巡視等方式進行監管,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轄區質監機構報告。
五、監管要求
各市質監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樁基檢測工作開展巡查、抽查活動,重點檢查樁基檢測機構是否超越資質范圍承攬檢測業務、是否存在掛靠檢測現象、檢測內容和方法是否規范、檢測人員是否到位,檢測設備是否租借,檢測報告形成程序、檢測數據及結論的準確性等;發現不規范檢測行為的,責令整改;對檢測報告結論有懷疑的,責令委托監督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測;檢測機構如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不良行為公示記錄、行政處罰等,并與檢測資質復查換證掛鉤。
市縣(區)質監機構應充分利用市檢測監管平臺提供的工程檢測信息掌握工程樁基質量狀況,當出現檢測不合格事項時,質監機構應按相應監督工作程序督促責任單位予以處理。